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對醉駕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綜上:醉駕,吊銷駕證,五年內不能取得駕駛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涉嫌危險駕駛罪,刑期爲拘役六個月或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