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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財產轉移撤銷權究竟該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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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財產轉移撤銷權究竟該如何行使
惡意財產轉移撤銷權究竟該如何行使
1、對於債務人惡意財產的,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向法院申請,且要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撤銷權並不是僅憑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債務人與第三人所爲發生效力變化,債權人必須通過司法程序行使,藉助法院判決實現撤銷權。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