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
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
人民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