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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特徵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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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特徵最新
尋釁滋事罪的特徵

尋釁滋事罪的特徵有:

1、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特徵,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爲本罪的主體。

2、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特徵,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

3、客體特徵,違反社會秩序。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