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釋義的函》的規定: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
因此,因工作原因發生爭執並導致傷害是否屬於工傷,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如果屬於履行職責遭受人身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如果是因爲工作以外的原因發生廝打,則不屬於工傷。
所以,如果是在工作過程中,因爲其他個人原因而導致雙方爭吵,並受到傷害的,並不屬於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不能認定爲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