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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門面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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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門面房產稅
門面房房產稅
房產稅徵收標準分爲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徵的,其計稅依據爲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後的餘值,年稅率爲1.2%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 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爲30%。 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等,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2)從租計徵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年稅率爲12%。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 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徵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共擔風險的,按房產餘值作爲計稅依據,計徵房產稅;對收取固定收入,應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對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在計徵房產稅時應以房產餘值計算徵收,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如中央空調設備已計算在房產原值之中,則房產原值應包括中央空調設備;舊房安裝空調設備,一般都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