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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申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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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二申訴流程
申訴的程序
公證規則 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公證書或者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與公證事項有利害關係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作出的撤銷、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但提出申訴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 新公證法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