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願。但是爲了避免以後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