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報告;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同時應按照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各參建單位名稱;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