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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要不要提前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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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除要不要提前三十日
違法解除要不要提前三十日
違法解除不要提前三十日。因爲違法解除是用人單位或員工單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因其行爲本身的違法性,故沒有限制日期的義務,所以違法解除是隨時作出的。
相反,只有合法解除纔有告知日期的限制,如員工單方解除要提前三十日,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也要提前三十日告知等等。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