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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鑑定有異議的複覈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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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工傷鑑定有異議的複覈時效
工傷鑑定有異議怎麼辦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第五十五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一方對工傷中涉及的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一方對於工傷中涉及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