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搶奪價值2000元,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犯罪數額不足元的,基準刑爲拘役、管制、罰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爲基數,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有數額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一)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二)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萬元,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數額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8000元以上並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每增加規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4萬元並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跨縣、市流竄作案的
(三)未全部退贓的
(四)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