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根據上述規定,喪葬費的計算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標準。受訴法院所在地一般爲被告所在地,在無須經過訴訟程序時,即視爲事故責任人所在地。
其計算公式爲:
喪葬費賠償額 = 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例如:某職工月平均工資爲500元/月,這樣,可獲得喪葬費賠償額爲500元/月×6個月=3000元。
在確定喪葬費的標準時,要講求實際和客觀,不能講排場,更不能搞封建迷信而影響社會風氣,否則,不合理的一切開支,不能列人喪葬費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