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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管轄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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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管轄民事訴訟法
撤銷仲裁裁決管轄民事訴訟
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由於仲裁當事人與仲裁裁決的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仲裁裁決也決定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保護或者受到了侵害。

因此,法律規定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是當事人,包括仲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2.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我國《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則表明他放棄了此項權利,雙方當事人都應自覺履行裁決書中規定的各自的義務,否則,權利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

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必須有證據對該仲裁裁決具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能否證明,則需要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審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1.審理撤銷仲裁裁決程序的啓動——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2.依法組庭組成合議庭,對仲裁裁決是否具有法定撤銷情形進行審理3.對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

對於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仲裁地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銷。

對於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則實行“逐級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