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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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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法律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法律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法律規定:
(一)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
(二)企業申請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應按照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程序提出申請。軍隊所屬企業可由總後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向提出申請。
(三)企業申請省、自治區、直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按照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其門戶網站公佈有關審批程序。
(四)企業申請設區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築業企業資質,按照設區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其門戶網站公佈有關審批程序。
(五)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其資質按照最低等級資質覈定。企業可以申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的各類別資質,申請資質數量不受限制。
(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含一級升特級)、資質增項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覈查其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無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爲,並將覈查結果作爲資質許可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