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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再次起訴 |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3.14W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能否再次起訴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能否再次起訴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應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對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爲新案受理。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