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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三條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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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三條是怎樣規定的
四川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三條是怎樣規定的
1、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應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2、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對建設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監理。
3、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有關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省以上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作爲建設工程可行性論證、項目選址、工程設計、施工審批、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的必備內容。
4、一般工業和民用建設工程,有關項目審批部門在進行立項申請、項目選址和施工圖審批時,應當將項目有關文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備案。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
5、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有關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批覆、覈准或者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