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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中的職權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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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中的職權是如何認定的
玩忽職守中的職權是如何認定的
1、行爲主體必須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行爲內容是有玩忽職守的行爲;
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爲。不履行,是指行爲人應當履行且有條件、有能力履行職責,但違背職責沒有履行,其中包括擅離職守的行爲;不正確履行,是指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違反職責規定,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於不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不同的職責,而且同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的職責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職守行爲有各種不同的具體表現。
3、行爲結果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玩忽職守行爲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成立本罪。
4、責任形式爲過失在許多場合,行爲人主觀上是一種監督過失,主要表現爲應當監督直接責任者卻沒有實施監督行爲,導致了結果發生;或者應當確立完備的安全體制、管理體制,卻沒有確立這種體制,導致了結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