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確認事實收養關係?
很高興回答你提出的關於確認事實收養關係這一問題,所謂事實收養,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或者公證的收養行爲,即欠缺合法收養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體表現有以下幾種情形:1、收養棄嬰。2、收養孤兒。 3、收養走失或者流浪的兒童。4、無計劃生育的嬰兒(多爲女嬰)被私下送養、私下收養。5、對被拐賣兒童的扶養。6、無子女者爲承續宗嗣認養他人子女。 7、無子女者爲老有所養而收養他人子女。8、親生父母確無撫養能力而將子女送人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