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和違約如何認定
在違約責任中,行爲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爲,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
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
約定不承擔責任,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法定,當事人不可以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事先預見約定。
【相關延伸】
問:侵權和違約可以同時主張嗎?
答:侵權和違約不可以同時主張。根據
法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