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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何處罰 | 對客運車輛超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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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客運車輛超載的,應如何處罰
對客運車輛超載的,應如何處罰
對機動車超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根據機動車的不同用途,即客運車輛、貨運機動車,分四款分別作了處罰規定。其中,第一款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和超範圍運載的違法行爲作了處罰規定。規定了以下兩種應予處罰的具體行爲:1.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但未超過百分之二十的;二是,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的,這是界定客運車輛嚴重超載的標準,即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的行爲就是嚴重超載。2.公路客運車輛違反規定載貨的。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規定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同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對機動車超載和超範圍運載這一對道路交通安全有較大危害行爲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就是指爲了使上述違法行爲的違法性得到根本糾正,使其行爲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標準後,才能允許繼續行駛。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
(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作了修改,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行爲增加規定爲犯罪,因此,對客運中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的,應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