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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拘留到批捕需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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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拘留到批捕需幾天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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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拘留到法院審理要多久

刑法規定刑拘最長是37天(但是生活中常有105天即15 3個月的大拘留),如果不批捕就放人,否則(2月)再提起公訴,進入審判階段.應該是沒有辦法左右快點進入審理階段的.

相關法律條文: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我國的辦案單位對相關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期間,要對這類犯罪嫌疑人進行相應的強制措施。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刑事拘留的時間,可有相關的案件情況和相關的案件辦理進度,對這類人的刑事拘留時間的長短進行相應的判決。維護我國的社會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