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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旅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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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旅行的義務
取保候審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被取保候審人的法定義務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取保候審是由檢察院、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串供。


二、被取保候審人的酌定義務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