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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評估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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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評估出現的問題
商標權質押的設立問題

1、用於質押的商標權的範圍


商標權包括商標使用權和商標所有權(完全的商標權)。用於質押的商標權是僅指完全的商標權,還是包括商標使用權呢?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擔保法相關規定,用於質押的權利是註冊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主要有兩種形式,即轉讓註冊商標的權利和使用註冊商標的權利,其中後者又包括自己使用的權利、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權利。也就是說,我國的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可用於質押的商標權是僅指完全的商標權,還是包括單純的註冊商標使用權。這種混沌狀態很容易引起商標權質押糾紛。筆者以爲,相關法律應當就用於質押的商標權的範圍作出統一而明確的規定。基於質押擔保的特點和商標使用權的複雜性考慮,相關法律應當將可用於質押的商標權的範圍限定在完全的商標權上,即單純的商標使用權不能用於設定質押。


2、商標權質押的設立程序


擔保法和物權法雖然就商標權質押程序作了一些規定,但有些問題卻沒有明確,需要作相應的處理:


首先,商標權質押是否存在質押財產移交的問題。與對待動產質押和其他權利質押的要求不同,我國法律並沒有要求在以商標權設定質押時須將商標權的憑證移交給債權人佔有。筆者以爲這樣的規定並不合理:一方面,它模糊了抵押與質押的界限,因爲抵押與質押在形式上一個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擔保人在設定擔保時是否將擔保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另一方面,它不利於債權人對出質人的不誠信行爲進行控制。雖然商標權質押經過登記,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但出質人仍然可能利用其持有的商標註冊證書和對方當事人的疏忽從事一些有損於質權的行爲。因此,我國的法律應當明確要求出質人移交準佔有權,即將商標註冊證書移交給債權人佔有。


其次,商標權質押的登記部門。依物權法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商標權質押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辦理出質登記。筆者認爲,這種做法並不是很妥當,因爲相對於商標權的轉讓、商標註冊人的名義或地址的變更、註冊商標的使用許可等商標法規定的應登記事項,作爲一種擔保方式,商標權質押現象可能會更頻繁地出現。如果統一由商標局就商標權質押事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面會使商標局的工作負擔太大,同時也會增加商標權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成本。筆者以爲,將商標權質押登記的職責賦予設區的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較爲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