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爲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後,私自處分或欲佔爲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爲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爲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朋友您好,以上是我對您所問的關於公租房拆遷補償相關規定的問題的答覆,僅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