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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證遺囑有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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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證遺囑有懷疑
可以對公證遺囑的效力約定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我國繼承立法針對法定的五種不同形式遺囑賦予不同的效力位階,將法定的五種遺囑形式區分爲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兩個效力位階,且公證遺囑效力高於非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公證遺囑須由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口述或書寫遺囑,公證人員要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認真審查,在確認其有效性後,由公證員出具《遺囑公證書》。經公證的遺囑由公證員和遺囑人簽名並加蓋公證機關公章,製成一式兩份,分別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