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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 |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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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刑事自訴
當事人如何發起自訴

1、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2、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爲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綜上所述,告訴才處理和不告不理沒有什麼特殊的關係,兩者的含義稍微有理解能力的人都是能理解得了的。可是有的時候犯罪嫌疑人侮辱誹謗的對象如果是行政單位的話,類似於這種犯罪活動當然不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行爲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極少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