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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侵權人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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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侵權人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的侵權人是怎麼規定的
一、國家賠償的侵權人是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具體行爲人。由於《國家賠償法》是調整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專門法律,根據上述特別規定,無論刑事賠償還是行政賠償,被訴主體均爲賠償義務機關。
無論賠償義務機關是哪個機關,都是國家的組成部分,雖然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承擔賠償義務,但最終承擔責任的只能是國家。
二、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3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