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我國行政處罰中,現在只有對吊銷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以及數額較大的罰款,行政相對方可以要求聽證。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相對方自知道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可以提出複議。也就是不管是行政拘留前還是後都可以提出複議。
如果複議不予拘留的,只要複議機關、原處罰單位或人民法院確認原處罰決定違法即可要求行政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