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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能夠不參與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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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能夠不參與離婚訴訟
哪些情況能夠不參與離婚訴訟
1、可不參與離婚訴訟的情況:起訴離婚理由不充分。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原告並非堅決要求離婚,並且在庭前調解中雙方就已經和好的,自然無需參加訴訟。軍人配偶要求離婚,軍人不同意。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