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險逆行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賠付
首先,保險人將
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爲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爲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
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
再次,逆行
違反了
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因此只要保險人將逆行作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並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保險人不得以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爲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保險公司是不許賠償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爲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爲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