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爲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但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爲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繼承法上述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爲,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因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情形,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剝奪繼承權,其實也就是《繼承法》中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但由於這涉及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不是隨便就可以剝奪公民的繼承權的,必須要滿足了規定的情形纔可以。而根據規定長子不贍養父母的話,此時並不作爲剝奪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換言之這種情況下是不能剝奪其繼承權的。但卻可以少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