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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怎麼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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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怎麼構成
組織會道門致人重傷怎麼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會道門、邪教組織、迷信活動都是不受憲法、法律保護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嚴重破壞穩定和諧的社會關係,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製造、散佈迷信邪說,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爲。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邪教組織的教主,以及神漢、巫婆等。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