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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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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三十八條
治安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