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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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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訴訟時效
債權訴訟時效中止,擔保債權訴訟時效是否也中斷
 債務轉讓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因債務人請求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且債權人同意的情形爲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   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合同的義務全部轉移給第三人的,第三人即取得了債務人的法律地位,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