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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重新訴訟與重複訴訟的區別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9.54K
行政訴訟中重新訴訟與重複訴訟的區別
行政訴訟中重新訴訟與重複訴訟的區別
1、重複起訴指的是基於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
2、重新起訴符合起訴要求的會被法院受理,重複訴訟則不會被受理。
3、當事人不得重複起訴。當事人重複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應當駁回起訴。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爲訴訟行爲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 (六)重複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