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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如果只是一方鑑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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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如果只是一方鑑定是否有效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如果只是一方鑑定是否有效
實踐中,對於單方委託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意見,往往不被法院採納,所以建議和肇事方及保險公司一起委託鑑定機構對傷殘等級和其他事項進行鑑定,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的,那麼建議先起訴到法院,然後申請法院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的事項主要有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等。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1、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2、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3、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