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羣衆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爲的界限。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羣衆的利益,引起公憤,羣衆對之進行抵制、鬥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
2、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羣衆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政策不理解或者態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爲的界限。羣衆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由於羣衆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宣佈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覆、由於情緒偏激、態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爲。在圍攻、頂撞過程中,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爲,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