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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款執行費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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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款執行費用是多少
追討欠款執行費用是多少
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趄過1一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2)申請訴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千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3)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1一5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0.1%交納,但最低不少於500元。申請執行等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行動建議:

1.訴訟完結後,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申請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請扣押船舶,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申請費,由敗訴方負擔。

2.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