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配置標準: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A.普通原則:指配置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
B.適用原則:兩個測試標準①確實能起功能補償作用;②符合穩定性、安全性要求。
C.合理費用標準。
(2)特殊配置標準: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律師提示】
①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未對殘疾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年限作出明確規定;只規定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②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給付年限,賠償義務人確需繼續配置輔助器具的,法院應當判令繼續給付5-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