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三、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