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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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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事實和理由
民事訴訟中虛構事實法院應怎樣處理
  正常情況下,對於虛構的事實,法院不予採信,並對當事人予以訓戒、警告;如果嚴重干擾案件審理的,可以予以罰款、司法拘留;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追究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一、《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刑法》的相關規定:  1、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2、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爲,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爲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