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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民間借貸所在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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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民間借貸所在地管轄
如何理解最高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第31條
按照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爲沒有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自願支付的,不能向對方要回利息。但是這個以36%爲限制,如果給對方的利息超過年息36%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超過的部分。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爲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