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衝突時,應當與補充協議爲準,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爲準執行。所以,補充合同的效力優於主合同的效力。
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爲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