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的鑑定舉證期限是多久
1、醫療過錯鑑定舉證期限是十日。
2、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
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
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
病歷資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