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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搶劫罪的前置行爲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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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化搶劫罪的前置行爲包括
我國刑法中轉化搶劫罪的前置行爲有什麼
轉化搶劫的前置行爲是行爲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爲。但以上行爲不要求達到犯罪標準,對於未達到“數額較大”,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1) 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爲的;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因此,轉化型搶劫適用的前提條件具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 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爲,另一種是具有盜竊、詐騙、搶奪行爲 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爲 法定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