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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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亡財產繼承順序
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一般來說,同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的順序是一樣的,沒有先後之分,且繼承到的遺產份額也是均等的,只是在特殊情況下會有不同。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