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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拘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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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拘留時間
表哥被檢察院刑事拘留,請問檢察院有權拘留嗎?
刑事訴訟法》賦予了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權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4項、第5項規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4項、第5項所規定的情形,都是屬於緊急情形,只有在這種緊急情形下,人民檢察院纔有權決定拘留;對於第61條所規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檢察院沒有權力決定拘留。法律這樣規定,是和拘留的性質以及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案件的特點相適應的。拘留是針對有現實危險性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一種緊急措施。 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案件,主要是一些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其他案件。這些犯罪案件的主體有姓名、工作單位,有固定的住所,同時這些犯罪一般也不是現行犯,大都是在犯罪以後被發現的,現實的危險性一般沒有其他刑事案件重大,並且人民檢察院有決定逮捕的權力。 所以,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自偵的案件,只有當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4項、第5項規定的緊急情形,即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緊急情形時,纔有權決定拘留。 通過以上內容可以知道,對於你表哥的情況,檢察院是有權拘留的,所以你表哥被檢察院刑事拘留沒有什麼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