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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剝奪政治權利的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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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剝奪政治權利的選舉權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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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剝奪政治權利的,緩刑會有政治權利嗎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爲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刑法》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而緩刑意味着沒有執行法院所判處的徒刑,而是給予一個考驗期,如果考驗期滿沒有再觸犯刑律,經法院判決,可以解除徒刑。所以被判刑但沒有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就意味着他可以繼續享受公民的權利。相反,被判刑後執行刑罰或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就不再享受公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