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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刑事訴訟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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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刑事訴訟特點
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特點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有兩個特點: 一是與案件有關,具有訴訟意義。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構成刑事案件處理的事實基礎。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具有訴訟意義,不能成爲證明對象。 二是具有證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實如屬於衆所周知的事實或者已爲法律確認的事實,爲保證訴訟的效率,沒有必要運用證據進行證明。 證明對象,又稱爲待證事實或要證事實,是指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在訴訟證明活動中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明確證明對象,才能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範圍,才能在訴訟證明中目標明確,集中注意力,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